赵率帆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合同
来源:赵率帆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0
浏览量:1315
 

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因乙方(即被告)承包林地,急需一笔资金周转,故向甲方(即原告)借款分别为600,000元人民币和200,000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2719起至20121018止。合同到期后,乙方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给被告借款共800,000元。现被告已将上述两笔资金都投入到****山林地,并已取得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截止至今,约定的还款日已过,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以上内容由赵率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率帆律师咨询。
赵率帆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718好评数18
  • 咨询解答快
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新地中心3号楼2306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率帆
  • 执业律所:
    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81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
  •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新地中心3号楼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