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法律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xxx于xxxx年xx月x日被xxx刑警大队二大队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刑拘,经会见xxx及其他方式了解的情况,我认为xxx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理由如下:
一、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xxxx年初xxx在xxxx技术开发区注册了xxxx五金建材经销处(个体经营户),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是五金建材零售。这期间xxx主要从事买卖砂子的生意,并且与合作商户有协议、票据为凭。xxx仅仅是买砂子和卖砂子并没有挖沙子的行为。其买卖砂子也是在正常的经营范围之内的。而非法采矿罪的客观要件是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事实上,xxx并没有非法挖砂子的行为。因此,无论是从事实还是法律的角度来看,xxx并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二、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2011年夏季某天,xxx与xx因个人恩怨,xx打电话找xxx伦理。后二人当场发生冲突,这时xxx其侄子xxx碰巧赶到(他们居住地很近)。xxx用xx带来的棍棒将xx手指打伤,后事态再无扩大。随后xxx经以赵伟协商赔偿十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就此息事。在他与xx打架前后,xxx都没有打电话约任何人参与殴斗。xx方来两人,xxx方只有其侄子恰巧赶上,双方参加打架的充其量3、4人,至于在现场可能有他人围观,不能以参加斗殴论。认定聚众斗殴罪一般以十人左右为准,但该案参与殴斗的最多不过三、四人。另外xxx参与殴斗的始末,是属于其个人的行为,而不是xxx电话约来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因此不能仅凭xxx个人口供作为定案依据,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对xxx定罪量刑的。而事实上,即使是公安机关也并没有查到xxx与xxx在案发时间段的通话记录。就伤害的后果来看也并没有构成轻伤,况且已时过两年之久也无法再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以一般治安案件处理。
三、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备要件。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但是本案中,xxx挖沙的地点是废弃多年的荒地,即使从坑沿起算数量也才一亩半地(有村支书xxx为此出具的证明及荒地照片为证)。因此从数量上看,xxx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且在这片荒地上挖沙的还有其他人,不能让xxx一个人承担全部的责任,这是完全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xxx并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请检察院批捕时对xxx是否构成犯罪一事予以慎重考虑。
提供人:xx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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